一、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申请办理公证时,根据待证事实具体情形,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或当事人自行收集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对特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真实性等进行书面承诺并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书面承诺后,公证机构可以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对遗产继承等公证 事项,可由申请人对公证所涉婚姻关系进行承诺;对用于小客车指标调控工作中亲属关系核查的声明公证,可由当事人对其所声明的亲属关系作出承诺。
我市持续推动办理公证所需数据共享、在线查询核验,根据改革任务进展,适时扩大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三、承诺书参考格式
公证处承诺书
承诺人:xxx,男/女, 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 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本人申请办理XX公证事项,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规定,本人自愿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对公证所涉XX 进行承诺,现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有关事实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承诺内容建议由承诺人亲自手写,如由公证员打印,需留存当事人承诺的录音、录像)
二、对法律责任的承诺:
1.本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清楚理解告知承诺制的含义及适用条件、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本人自愿适用告知承诺制并遵守相关规定,本承诺书中对有关事实的承诺内容客观真实,本人的上述陈述完全属实。如本人提供虚假信息,虚构、隐瞒事实,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向公证机构作出不实承诺,或因本人承诺有误而导致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一切法律责任;
2.如本人故意虚构、隐瞒事实,作出不实承诺,致使公证机构出具内容有误或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导致出现公证机构需向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本人愿意全额向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若本人承诺不实,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办理公证必要的证明材料,本人同意公证机构终止办理公证,同意承办公证机构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北京市公证行业失信当事人名单;
4、因本人作出不实承诺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意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5、因本人不实承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2022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