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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提醒
文章加入时间:2013-6-13 18:06:22    浏览:58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提醒:

1、  民间借贷合同在到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贷(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可凭原合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诉讼程序。

2、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不能提前扣除。

3、  民间借贷中的资金往来一般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并要求各方保存好资金往来凭证,以便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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