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旧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证知识 > 国内公证 > 
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文章加入时间:2013-6-13 18:02:08    浏览:52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是遗嘱继承。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
 
 
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
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6、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
具的证明,即证明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及全部子女的情况证明;
7、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即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及全部子女的情况证明。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3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经公证的有效遗嘱;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4、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资格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公证收费标准:
继承标的额的2%,如为房产继承,商品房按购房价格的2%;其他种类楼房按60元/建筑平方米;平房按40元/建筑平方米收取。

 

版权所有: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京ICP备09050870号
制作维护: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 010-6844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