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委托公证申请人需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委托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三、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
2、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便、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4、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5、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四、公证收费标准:200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