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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于欢案看公证能帮你在民间借贷中做什么
文章加入时间:2017-3-29 16:04:58    浏览:1305
据报道,山东聊城企业家苏银霞因经营困难向吴学占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归还现金184万元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后还剩17万元余款未还,被11名催债人以各种恶劣手段凌辱,苏银霞22岁儿子于欢目睹后用刀刺死1人、刺伤3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近日,有关上述于欢刺死辱母讨债者案在互联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从质疑法院判决过重、法律不公、警察不作为,到谴责讨债人、放贷人及其背后催生的替人讨债行业,到控诉高利贷、同情中小企业融资难、抨击现行银行借贷制度等,各方观点你方唱罢我登场。本文无意对裁判进行批评,更无意对各方观点进行评论,因为裁判无论更改与否自有法院确定,各人是非对错因立场不同自然众口难调,且公道自在人心,但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人人都害怕风险并希望免除风险。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对民间借贷(实为高利贷)风险预判不足引发的悲剧性案件。说起高利贷,可能很多人就想到“利滚利、滚雪球”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而不去碰,或者迫不得已、万般无奈才走此下策;但说起民间借贷,则实际上广泛存在于我们身边。企业在生产经营或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难关在所难免。高利贷本质上也是民间借贷,当民间借贷约定利息高到一定程度就成了高利贷。因此,本文要告诉你的是,如何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偿还与催收,而对借贷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能最大限度帮助借款人避免陷入高利贷风险、帮助出借人及时获得还款。
从法律政策看,国家实际上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对利息约定过高却有鲜明态度。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有效;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约定月利息10%显然部分无效,如果苏银霞选择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出36%上限部分的利息,应该会得到支持,可能也就无此悲剧。当然,本案中,因为害怕报复等原因,苏银霞也有可能明知可行而不向法院起诉。
问题是,无论是否选择向法院起诉,这些都是借款事后的行为,并不是避免风险的最佳手段,而且恰恰可能因为事前签订了高利借贷合同,大大增加了事后反悔的成本。因此,排除个案中当事人明知高利借贷而行的情况,对大多数人而言,明智之举是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借助中立第三方的专业法律审查,避免民间借贷变成高利贷的风险。公证处便是提供此项服务的高性价比第三方机构,公证员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可以为民间借贷当事人提供法律分析、风险评估等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只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般均能及时帮助出借人索回借款,实际上,这是一项平等保护双方利益的双赢选择。
对借贷合同而言,所谓强制执行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借贷双方申请,经审查核实借贷合同后对其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或未还清时,出借人即可不经过起诉,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公证处在民间借贷中“两步走”能帮助借贷双方安全、高效完成交易。
第一步:帮助审查借贷合同。包括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息是否高于前述法律规定等,比如合同中是否存在“先扣息”、多头计息、超高利息等条款,或是存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外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等情况,对于发现是高利贷的,告知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及风险并不予公证,或通过沟通帮助修改合法后进行公证。
第二步:帮助催收还款。对于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或未还清的,出借人到公证处审查出具执行证书时,公证处通过核实、告知等提醒借款人不还款风险;对于借款人不还款的,出具执行证书交由法院,通过列入失信老赖名单、划拨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方式进行强制执行,保护出借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借款人不被非法催收。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重要价值之一就是帮助当事人防范风险、预防纠纷,非营利性要求公证处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更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证处能够在借贷双方中完全保持客观、中立,完全以法律为准确平等保护双方利益,不偏不倚。公证处还是法定的提存机构,具有抵押物登记、公示职能,借款合同以其他财产做抵押的,可在公证处登记,产生对抗效力,有利于债权保护。事实上,据司法部公证统计数据,仅2013年至2015年间,全国公证机构共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11万多件,出具执行证书8万多件,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公证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这说明公证处在民间借贷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和接受。大家都在选择公证处,你还在犹豫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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