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质权人(甲方):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2302420G,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6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东 职务:董事长
出质人(乙方): 瞿文利,男,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812210456。
借款人(丙方):北京鑫州文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6629843X9,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毓顺农业试验场北区48号。
法定代表人:尚起 职务:总经理
质押事由:借款人北京鑫州文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由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出质人瞿文利于二○一六年五月六日与质权人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的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的4.2亩土地自质押反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法定最长有效租赁期止的租赁经营权及对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全部出质给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