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甲方):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10109015454086(2-1),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409室。
负责人:李桂金 职务:总经理
出质人(乙方):王新华,男,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51209273X。
质押事由:借款人王永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由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提供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出质人王新华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与质权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签署了《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的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晓幼营村西南的土地,东至公路西侧理工路6米以西,西至哈坨坡东边大道以东,南至以西石府村交界大道以北,北至公路南侧离公路6米以南共计400亩土地的土地承租权权及对场地内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全部出质给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
质押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