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甲方):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10109015454086(2-1),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409室。
负责人:李桂金 职务:总经理
出质人(乙方):北京深港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10111011942902(2-1),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东房窑路南侧6号。
法定代表人:赵珍魁 职务:总经理
质押事由:借款人北京深港药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由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提供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出质人北京深港药业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与质权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签署了《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的对位于“窦店村农民就业基地”(窦店村村东、房窑路南侧、京广铁路以东)的39.5亩土地的土地租赁经营权及对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全部出质给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
质押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