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甲方):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10000012205981(2-1),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6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东 职务:董事长
出质人(乙方):北京中兴新创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10111005205096(1-1),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许钫 职务:总经理
质押事由:借款人北京中兴新创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乡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由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出质人北京中兴新创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与质权人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的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西场村村东,土地区域:东至琉璃河镇赵营村地界,南至高学军建筑公司北墙,北至公议庄村地界,西至长韩路,面积为25亩的土地,自质押反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法定最长有效租赁期止的土地租赁经营权及对土地内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全部出质给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
质押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